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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印章文化談數位轉型(下)


目前有代替紙本簽名與印章的電子簽名技術嗎?
目前有代替紙本簽名與印章的電子簽名技術嗎?

  尚未閱覽「從印章文化談數位轉型(上)」者,請先點此觀看,以便於理解下方敘述的文章內容。


 

三、目前有具確效性的電子簽名技術嗎?


  影像電子簽章(Selfie Video Signature)是近20年第一個被廣泛應用於真實場域的非數位簽章類,屬生物性電子簽章類之電子簽章技術,稱之為動態生物性電子簽章(Dynamic Biometric Signature)。


  影像電子簽章(Selfie Video Signature)利用簽署人在行動裝置的電子簽署動態軌跡,結合行動裝置自拍鏡頭同步錄影簽署過程,將簽署軌跡與影音紀錄簽名檔兩者嵌入電子文件中,再使用數位簽章密鑰,將整份文件檔進行加密後,產生「動態生物性電子簽章」(如下圖1、圖2)。此種電子簽章技術同時結合簽署人之生物特徵及確認其簽署意願,加上公鑰基礎結構PKI的完整性、機密性、身份驗證和不可否認性等優勢。


  影像電子簽章技術不同於數位簽章技術之處,在於電子文件存留生物性證據,可確定簽署人的意識(Acknowledge)、簽署意願(Aware)、以及確實同意簽署動作(Approve)之3A簽名技術,避免事後難以證明非本人所為的爭議,可達到傳統「親晤親簽」目的外,也能以環保簡便、高證據力,同時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經濟而高效地完全取代傳統紙本親簽。


圖一、SelfieSign影音簽名應用
圖一、SelfieSign影音簽名應用

圖二、SelfieSign 影音簽名之技術
圖二、SelfieSign 影音簽名之技術

 

四、影像電子簽章的實務應用


  影像電子簽章技術(Selfie Video Signature)已實際應用於包括台中榮總等過半數醫學中心、數十家醫院及百家以上診所,將紙本同意書,包括處置、手術,甚至器官捐贈等同意書全數電子化,且事後未曾有爭議疑慮,因為此技術不存在著被代用與被冒用的風險。


動態生物性電子簽章技術特徵如下:

  1. 生命特徵明確:確實自拍錄影記錄簽署時的本人生物狀態。

  2. 意識、意願清楚:證明簽署者為意識清楚地表達意願。

  3. 簽署過程證據充足:記錄簽署的完整過程及人事時地物。

  4. 人類輔助驗證:不以演算法,而是能以人,如法官、證人的經驗、常識驗證。


  大家或許對於人類輔助驗證較陌生,舉例來說,銀行金融單位是以人眼來核對驗證客戶簽名和蓋章真偽,尤其是面臨重大爭議時,都是以人類的視覺及智慧來做最終判斷。綜合以上各觀點,影像簽章確實具備取代所有紙本簽名及印章作業流程的技術優勢。


 

五、影像電子簽章技術的適法問題


(一)影像電子簽章技術與電子簽章法


  2001年訂定之電子簽章法內,第一條總說明文中已明確訂定技術中立之原則,即任何可確保資料在傳輸或儲存過程中的完整性及鑑別使用者身分之技術,皆可製作電子簽章,且不以「非對稱型」加密技術為基礎之「數位簽章」為限。此外,第五條電子簽章法說明之第四條第二項,說明電子簽章的產製除了「非對稱型」密碼技術外,鑑別身分的生物科技,如指紋、聲紋、虹膜、DNA等技術也可進行產製。


電子簽章法第2條內明確定義何謂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

  • 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雲想科技團隊曾於2019年6月10日與經濟部商業司召開『電子簽章法適用疑義』會議,當時與會者有國發會、資策會科法所、經濟部法規會、中小企業總會、中小企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網際網路認證公司等,而會後決議文有兩大要點:

  • 符合依附、辨識、確認要件,即是電子簽章,法規並無另外限制。

  • 經濟部商業司鼓勵多元技術創新發展,若往後使用者對於影像簽章有適用之疑慮,商業司願意出面溝通協調。


  雖經濟部商業司對於數位簽章外,如生物技術類等其他類型電子簽章之產製並無技術規範,但SelfieSign影音簽名已於設計開發時,參照歐盟之電子簽章技術規範(elDAS)內電子文件格式與數位簽章的技術標準及架構。制定嚴謹的簽署流程、確立完整而確實之文件加密保護機制與方法,且獨創的錄影簽名技術可充分指認簽署人,以及確認簽署人自主意願,最後能明確驗證檔案之真偽,故 SelfieSign 著實符合歐盟電子簽章法(elDAS)進階電子簽名等級(Advanced eSignature)之技術規範。



(二)影像電子簽章與電子簽章法之適用與排除


  政府運作方式與形式,是指引民間企業的風向球,不過直至今日仍有多達17個行政機關公告上百條的法律與法規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過去電子簽章是基於『數位簽章』技術特徵及限制疑慮而訂出排除條款,然而隨科技進步,各行政機關更應根據不同電子簽章之應用技術,再次審視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唯有解除不必要之管制,才是刺激腦力靈感與釋放產業活力的良方。


 

六、結語


  過去大家過於依賴紙本簽名與印章,但從現代眼光來看,這已是不完美的方案,同時也成了「數位枷鎖」,阻礙著數位轉型與數位發展。


  數位簽章為非生物性電子簽章(Non-biometrice-Signature),因其技術有著無法避免被他人代為執行的弱點,故至今仍被排除適用於各種法規,即使未來數位身分證(eID)全面普及,也可能無法完全取代紙本簽名與印章。


  影像電子簽章技術(Selfie Video Signature)則為生物性電子簽章,其技術特徵可確認簽署人自主意願(Acknowledge、Aware、Approve),且已成功應用於醫療、金融、警政領域取代紙本簽名與印章,並有機會協助台灣廢除留存千百年的紙本簽名與印章文化,開拓新世代的簽名技術。


  2020年,全球受到新冠肺炎影響,加速數位化的進程,政府應正視國家數位轉型及數位發展的真正障礙,了解須制訂哪些政策、應用何種技術以突破目前窘境,並針對「生物性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等不同技術予以分項評估,研擬不同的排除政策,而非均以相同規範約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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